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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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2).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有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

    (3).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例如,数学中的正数和负数,机械学中的作用和反作用,物理学中的阴电和阳电,化学中的化分和化合,社会科学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阶级和阶级的互相斗争,军事学中的攻击和防御,哲学中的唯心论和唯物论、形而上学观和辩证法观等等,都是因为具有特殊的矛盾和特殊的本质,才构成了不同的科学研究的对象.

    固然,如果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的原因或普遍的根据;但是,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

    4.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其共性是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也即是思想.否认事物的矛盾就否认了一切.这是共通的道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所以,它是共性,它是绝对性.然而这种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假如除去一切个性,还有什么共性呢?因为矛盾的各各特殊,所以造成了个性.一切个性都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