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能否成为联邦议会最终审议对象,关键取决于事务局的决定。有些请愿在事务局审查阶段即已处理,诸如提供助言、信息、指示、送付资料等方面的请愿;有些不适宜于联邦议会审议的请愿包括涉及司法终审的请愿或应向州议会托付的请愿均由事务局作出决定。据统计,1976年12月14日至1978年12月31日的请愿处理表明,助言、信息、指示、资料等方面的请愿占28.29%;不能处理或不宜处理的占15.5%;向专门管辖委员会托付的占2.46%;向州议会托付的占31.61%。共计77.68%的请愿被事务局排除在请愿委员会之外,无需由联邦议会作出决定。由于事务局的事前审查权过大,学术界已提出批评,认为此种审查方式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