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让业委会成立“责任主体”。通过法规形式赋予业委会明晰的权利义务。如业主授予业委会相应权限,无需每次履职都要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同时,明确业主的选择权和监督权,在业委会和物管公司作出错误做法时,业主有权纠正,直至将其罢免。社居委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把物业管理纳入居务公开的范围,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益。社居委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信息沟通和感情联系,共同做好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政府不能以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为由,物业管理完全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制度,例如在物业收费上,可以根据地段、房屋性质、服务项目、小区面积等因素制定一套指导价格,为物业收费提供依据,方便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