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自由不要贪安稳1000字

要自由不要贪安稳

1000字 高二

自由是什么?据说历史上林林总总出现了多大200多种解释。其中一些由于特定的时空条件和语言结构,还有很本质的差别,今天所谈之自由,只能取普世价值观中的精髓。所谓自由,即反抗禁锢。

毫无疑问,自由作为一个抽象的名词,并非自然界所固有,其内涵最初应来自于对身体和思想禁锢的反抗,这种禁锢既来自于自然界,也来自于统治者,前者为根本,而后者为剧烈。自然对人的最大禁锢,乃在于身体,身体剥夺人活动的自由,人类因不服自身而悍不畏死;统治者对人的最大禁锢,乃在于奴役,奴役剥夺人思想的自由,人类因不服奴役而以死相争。

这两道巨力横亘于前,足以让绝大多数人退缩,求安稳于是也被世人认可,安稳度日,也可以是一种自由吧?——只要别贪就行。可鲁迅的精妙正在于,将“贪”与“安稳”相联结,我们有没有非“贪”之“安稳”呢?安于既有的寿命,安于既有的财富,安于为帝王将相们歌功颂德,是成不了“豁达”的,也不是“乐天”——天下安稳皆为“贪”,“安稳”于是成为一种自觉放弃反抗禁锢的原罪。故云“只有”以申明:不存在既安稳又自由的可能。

要自由,就要历些危险。但鲁迅的“就要”二字当打着重号,它不是为了与前文构成条件关联,而来吓唬人。他是要鼓励我们为自由而主动去“要”危险。

因为追求自由是刻在基因深处的人类本质,些许危险根本不足以阻挡这种本质的推动力。为了突破身体死亡的禁锢,我们发展出了“长生”,并以此为基础从事生产,发展医疗科技;为了突破身体活动的禁锢,我们发展出了“好奇”,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天空、大海、宇宙。为了突破思想的奴役,我们发展出了“无神论”,我们发展出了“民贵君轻”“言论自由”。即便在封建社会的重重禁锢之下,柳宗元还要冒着一贬再贬的危险,写下“长人者,好烦其令”的批评。

凡此种种,危险之烈,自不待言,而先民贤达前赴后继,未有一步退却者,为什么呢?这不是因为自由能有什么好处,甚至于,鲁迅“路”的比喻已经暗示我们,要自由,总是在“路”上,而永远是达不到的。要自由的意义其实在于,它不是作为某种利益而诱惑人们去追求,它不是“要危险”的原因,而是作为人的本质的必然结果,为了做“人”,我们就必须主动面对危险。也许鲁迅正是为了鼓励,特意加了个“些”,让这危险,稍许显得不那么刺眼点儿。

别再把安稳当做借口了,在鲁迅看来,这不是个好东西,安稳之路是放弃人类尊严的死路,自由之路才是人的选择。让我们来看看那些以安稳著名的人吧:陶渊明还得罪过上官,苏轼也经历了乌台,嵇康最后死于砍头,乐天安命的祖宗、豁达大度的模范和隐居离世的标兵,他们几个,真的贪过安稳吗?

做对的事情

800字 初三

有人认为,如果一定要做出选择,那么做“对的”事情比把事情“做对”更重要,也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而我支持前者的观点。

但在讨论哪种做法更重要前,我们应先对何为“对的”事情与“做对”做个判断,定个标准。

就我的理解来看,“对的”事情最简单的判断便是符合人类价值观、道德规范,或是对人类所处社会有益的事情。这类事情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无论做事的完成度、操作方法如何,它大部分情况下是有益处的,最多无功无过。而“做对”事情,最简单的判断,是将一件中性甚至恶性的事情转变为使其有益的状态,而事情本身的性质并未改变,也就是说,如果转变方法不当或操作者有所失误,那这事情也会展现出其害处和弊端。如此看来,“做对”事情比做“对的”事情对操作者的要求更高些。

表象来看确实如此,但当我们深入发掘,从做事的本质看就会发现,做“对的”事情的操作者需要对事情的性质做评判,以此决定该做什么事,但“做对”事情的操作者并不需要判断或者只要不做“错事”就行了。这样一来,做“对的”事情的操作者就要求他们拥有更敏锐的洞察力和更符合人类大众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这样才能判断对错,而这种能力似乎比前面所说的操作事情的能力更重要得多,毕竟操作事情的能力可以从前人经验中取得,可以通过实践而得,但终究只是为了操作事情而存在;道德观、价值观等观念则是为了评判事情而存在。意化到具体事情上,就如同手、脚与脑的存在一样,脑负责评判事物,手脚负责操作完成事物,二者高下立见。

由此看来,是做“对的”事情比“做对”事情更重要了。

万事万物都无绝对定论,做事也是如此,所以如果让我增加一个观点,我会说,虽然做“对的”事情更重要,但后者“做对”事情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就如同一个完整的人,手脚与脑缺一不可,将事情由中性甚至恶性转化为有益的能力与对万事万物进行客观评价的道德观、价值观,都是缺一不可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最终结论,虽然做“对的”事情比“做对”事情更重要,但两者都还应该同时存在,最好不要择一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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